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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教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点击:   日期:2016-09-27 11:52:16   

关于我校教职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室):

我校教职工参加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各单位及教职工的积极配合下进展顺利,其中参加市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已于2013年4月份完成了首次缴费工作,参加省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已于2013年7月份完成了医疗保险首次缴费工作,为顺利完成我校校内公费医疗制度到医疗保险制度的过渡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待遇衔接

(一)省医疗保险:参加省基本医疗保险教职工自缴费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我校2013年7月份完成缴费工作的人员,从2013年8月份享受省医疗保险待遇。

(二)市医疗保险: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教职工自缴费半年后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我校2013年4月份完成缴费工作的人员,从2013年11月份享受市医疗保险待遇。

(三)凡2013年8月1日前住院的教职工,先在所住医院结清8月1日前的医疗费用后,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挂账住院。

(四)教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公费医疗政策处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执行,学校不再承担相关费用。

二、医疗本(卡)

(一)省医疗保险:参加省医疗保险教职工发放社会保障卡(名单见附件1),用于就诊和购药;由于各种原因,部分人员此次社会保障卡还未制作完成(名单见附件2),此类人员如需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别检查、特别治疗或住院,请各单位或教职工切记及时通知医保办办理临时医保卡后就诊,否则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单位不予承担,同时通知此类人员按附件3不同要求上报资料办理社会保障卡。

(二)市医疗保险:参加市医疗保险教职工缴费半年后发放医疗本,用于医院就诊、住院;缴费一年后发放医保卡,用于购药。

三、慢性病、外地就医申报

参加省、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教职工需要申请慢性病及参加省医保外地就医申报的人员请各单位收集教职工申报材料,填写汇总表及电子版(表格见附件4)统一上交校医保办。

(一)慢性病

省级医保(2013年8月1日至慢性病鉴定确认享受医疗保险慢性病待遇阶段)、市级医保(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之日起至慢性病鉴定确认享受医疗保险慢性病待遇阶段)发生的所申报慢性病病种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学校参照省、市医保慢性病相关政策执行;未审批鉴定确认的慢性病一律自费。  

省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和申报所需资料详见学校医疗保险宣传手册。

(二)外地就医

1.省级医保

1)就医申请

因退休等原因异地安置、居住或在外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人员可以提出异地就医申请。在居住地选择三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和两家定点药店,并填写《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就诊医院申请登记表》(附件5)一式三份,递交至校医保办上报省医保中心备案。

2)费用报销:

住院、特检特治发生的费用:出院后6个月内(不能跨年)将所有就医相关的资料交至校医保办,再由校医保办递交省医疗管理中心进行报销。

慢性病费用:鉴定批准的慢性病发生费用于每年12月1日前将相关的资料递交校医保办,再由校医保办递交省医疗管理中心进行报销。

2.市级医保

因退休等原因异地安置、居住或在外地工作学习,在异地发生的费用6个月内(不能跨年)将所有就医相关的资料交至校医保办,再由校医保办递交市医疗管理中心进行报销。

出差、职工探亲。发生的费用每月20日前将所有就医相关的资料交至校医保办,再由校医保办递交市医疗管理中心进行报销。

四、就诊(购药)程序

(一)省医疗保险:参加省医疗保险教职工持社会保障卡(或临时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诊、购药,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可在人事处网站查询,或向就诊医疗机构咨询。

(二)市医疗保险:参加市医疗保险教职工持医疗本(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诊、购药,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可在人事处网站查询,或向就诊医疗机构咨询。

(三)教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未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其他

(一)生育待遇

1.省医疗保险:参加省医疗保险教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待遇按照学校原公费医疗政策执行。

2.市医疗保险:参加市医疗保险教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半年后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待遇享受前按学校原公费医疗政策执行。

(二)工伤待遇

学校原工伤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按学校原公费医疗相关政策执行。

(三)通知所指教职工范围为我校参加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固定职工和事业型人事代理人员。

(四)医疗保险缴纳费用中教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学校从教职工工资账户中代扣代缴。

(五)此次参加医疗保险为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保险,针对教职工提出的参加公务员医疗保险或出台校内医疗补助办法等建议,学校正在调研和起草补充方案,以切实提高我校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六)未尽事宜,请各单位具体咨询医保办、人事处等部门。

此次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安排,务必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社会保障卡发放给教职工,将通知内容和相关要求及时宣传告知到每位教职工。

需补充资料办理社会保障卡人员相关材料、申报慢性病以及外地就医相关材料,请各单位按要求严格审核后务必于2013年9月3日——2013年9月13日统一报至校医保办,上报资料概不退还。

医保办地址:北院2号楼2楼239室

医保办联系人:杨阿粉:82201385   18009253909

 琼:82202237   18292563792

人事处劳资科地址:学校行政楼404室

人事处联系人:刘  坤:82202082 13991916686。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医保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